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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盟商帳號

基本資料

佣金收款帳戶

戶名需與申請人本人相同。

證明文件

身分證字號、銀行帳號會加密保存,證件照片無法從網址開啟,只有財務人員可以查看。

會員條款

加盟商推廣合作合約

請詳細閱讀以下合約,捲動可以看到全文。

OK配生活網 加盟商推廣合作合約

立約人:
OK配生活網(網址:https://okpaymall.com/,以下稱「甲方」)
加盟商(即於本網站完成線上簽署之申請人,以下稱「乙方」)

甲乙雙方同意就乙方推廣甲方商品之合作事宜,訂立本合約,條款如下:

第一條 合約性質

  1. 乙方以獨立身分為甲方推廣商品,雙方不因本合約成立僱傭、委任經理、合夥或加盟連鎖經營關係;除依第十八條代為受領貨款外,乙方亦非甲方之代理人。乙方應自行負擔推廣所需之一切費用、時間與工具。
  2. 乙方不是甲方的員工。除依第十八條代收貨款外,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對外締結任何契約、收取任何款項、承諾任何優惠,或作出甲方未公告之任何保證。
  3. 本推廣制度僅有「一層」:乙方只能就自己直接推薦之客人獲得佣金,不因招募其他加盟商而獲得任何報酬;甲方亦不向乙方收取任何加盟金、入會費、保證金,或要求乙方購買商品或囤貨。

第二條 名詞定義

  1. 推薦碼:甲方核准乙方加盟後,配發給乙方之專屬代碼。
  2. 推薦連結:本網站任何網址加上「?ref=推薦碼」之連結。
  3. 推薦訂單:依第四條規則歸屬於乙方之訂單。
  4. 商品實付金額:訂單中商品之實際成交金額,已扣除折扣,不含運費;標示為「不計推薦佣金」之商品不計入。
  5. 鑑賞期:商品送達後 7 日。

第三條 加盟資格與審核

  1. 乙方應為年滿十八歲之自然人或依法設立之事業,並提供真實、正確之身分、聯絡及收款帳戶資料。收款帳戶之戶名須與乙方本人(或乙方事業)相同。
  2. 甲方得依其審核標準決定是否核准,並得不附理由拒絕申請。
  3. 乙方資料如有變更,應即通知甲方;變更收款帳戶須經甲方重新審核後生效。

第四條 推薦歸屬規則

  1. 客人點擊乙方推薦連結後 30 日內下單,或於結帳時輸入乙方推薦碼,該訂單歸屬乙方。
  2. 客人第一次透過乙方推薦並付款成功後,該客人之會員帳號與乙方建立永久推薦關係,其後該會員之訂單均歸屬乙方,即使該會員其後點擊其他加盟商之推薦連結亦同。
  3. 以訪客身分(未註冊會員)購物之客人,僅以當次訂單之推薦連結或推薦碼判斷歸屬,不建立永久推薦關係。
  4. 下列訂單不計入推薦業績:(一)乙方本人之訂單,包括使用與乙方相同之會員帳號、Email 或手機號碼者;(二)乙方停權期間成立之訂單;(三)經甲方認定為虛偽、測試、刷單或其他異常之訂單。
  5. 推薦歸屬以甲方系統紀錄為準。乙方如有疑義,應於訂單成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(含 Email)向甲方提出,逾期視為無異議。

第五條 佣金計算

  1. 佣金=推薦訂單之商品實付金額 × 佣金費率,四捨五入至新臺幣元。目前佣金費率為 3%。
  2. 佣金費率以訂單成立當時之費率計算。甲方調整費率時,應於生效日前於本網站或加盟商中心公告,調整前成立之訂單不受影響。甲方得依合作情形另與乙方約定特殊費率。
  3. 佣金狀態依序為:「預估」(客人下單、尚未付款)、「待確認」(客人已付款,商品配送及鑑賞期中)、「可提領」(鑑賞期屆滿且無退貨)、「提領中」、「已匯款」;乙方依第十八條代收貨款並自留佣金者,該筆佣金為「已自留」,不再另行匯付。客人於付款前取消之訂單,佣金作廢。
  4. 客人退貨或退款時,甲方得按退款之商品金額比例扣回佣金;如該佣金已匯付乙方,甲方得自乙方其後之可提領佣金中扣抵,不足扣抵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後三十日內返還。
  5. 乙方得隨時於加盟商中心查詢佣金明細、推薦訂單及推廣成效。佣金金額以甲方系統帳本為準。

第六條 佣金提領與支付

  1. 乙方可提領佣金達新臺幣 3,000 元時,得於加盟商中心申請提領;單次提領上限為新臺幣 60,000 元,超過部分於下次提領。甲方另於每月 5 日,就可提領佣金達最低提領金額之加盟商自動辦理月結。
  2. 甲方審核後,以匯款方式支付至乙方登記之收款帳戶,並於加盟商中心記錄匯款日期。匯款手續費由甲方負擔。
  3. 因乙方提供之帳戶資料錯誤致匯款失敗或誤匯者,乙方應自行負責,甲方得於乙方更正資料後重新匯款。
  4. 乙方停權期間,甲方得暫停受理提領;合約終止後,已產生之可提領佣金依本條規定結清。

第七條 稅務

  1. 乙方因本合約取得之佣金屬乙方之所得,乙方應依法自行申報所得稅。
  2. 如依法令甲方負有扣繳、申報或代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等義務,甲方得自應付佣金中依法扣除並辦理,並於加盟商中心或以 Email 通知乙方扣繳情形。

第八條 推廣規範

乙方推廣甲方商品時,應遵守《公平交易法》、《消費者保護法》、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、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、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》等相關法令,並不得有下列行為:

  1. 對商品之內容、品質、功效、產地、價格、優惠或甲方之服務,作虛偽不實、誇大或引人錯誤之表示;或對食品、化粧品等宣稱醫療效能。
  2. 承諾甲方未公告之折扣、贈品、退款條件或其他權益,或向客人收取任何費用。
  3. 以垃圾訊息、未經同意之大量簡訊、Email、社群私訊、自動化程式或其他騷擾方式推廣。
  4. 冒用甲方名義或使人誤認乙方為甲方或甲方員工;以與「OK配」相同或近似之名稱註冊網域、社群帳號或購買關鍵字廣告,但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。
  5. 以自購、借用他人帳號、虛設帳號、刷單、提供現金回饋誘使客人下單後退貨等方式,製造不實之推薦業績。
  6. 以招募其他加盟商、收取入會費或要求他人購買商品作為推廣方式,或以任何方式將本制度描述為多層次傳銷、投資或保證獲利之機會。
  7. 於色情、賭博、詐騙、侵權或其他違法之網站、群組或內容中推廣。
  8. 其他損害甲方或客人權益,或違反法令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。

第九條 商標與素材之使用

  1. 甲方授權乙方於合約期間內,為推廣甲方商品之目的,非專屬、不可轉讓、不可再授權地使用甲方提供之商標、商品圖片及推廣素材。
  2. 乙方不得修改甲方商標,不得將素材用於推廣以外之目的;甲方通知停止使用或合約終止時,乙方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刪除。
  3. 乙方自行製作之推廣內容,應確保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、商標權、肖像權或其他權利,並自負其責。

第十條 個人資料與保密

  1. 甲方依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及本網站隱私權政策處理乙方之個人資料,蒐集目的為加盟審核、推薦紀錄、佣金計算與發放、稅務申報、合約管理及聯繫。乙方之身分證字號與銀行帳號以加密方式保存,證件影像僅限經授權之人員查看。
  2. 乙方於加盟商中心所見之客人資料均經遮蔽處理。乙方因合作而知悉之客人資料、甲方之商品成本、未公開之營運資訊等,應負保密義務,不得洩漏、蒐集或作推廣以外之利用;本項義務於合約終止後仍繼續有效。

第十一條 合約期間與終止

  1. 本合約自甲方核准乙方加盟之日起生效,無固定期限。
  2. 任一方得隨時以 Email 或加盟商中心通知他方終止本合約,於通知送達後三十日終止。
  3.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甲方得不經催告,立即暫停乙方推薦碼(停權)或終止本合約:(一)違反第八條推廣規範或本合約其他約定;(二)提供不實資料;(三)有詐欺、刷單或其他不法行為;(四)其行為損害甲方商譽或客人權益。
  4. 停權期間,乙方之推薦碼失效,期間成立之訂單不計佣金;已建立之推薦關係暫予保留,恢復後繼續計算。
  5. 合約終止後:(一)乙方推薦碼永久失效;(二)乙方與客人之推薦關係全部解除,該等客人其後之訂單不再計入乙方;(三)終止前已成立之推薦訂單,於鑑賞期屆滿後依第五條、第六條結清佣金;(四)因第三項事由終止者,甲方得暫停支付與該事由相關之佣金,並得請求返還已支付之不當佣金及賠償損害。

第十二條 違約與損害賠償

  1. 乙方違反本合約致甲方受有損害(包括遭主管機關裁罰、遭第三人請求賠償、律師費用等),應負賠償責任,甲方並得自應付乙方之佣金中扣抵。
  2. 除因甲方故意或重大過失外,甲方就本合約所負之賠償責任,以乙方最近三個月實際取得之佣金總額為上限。
  3. 甲方因系統維護、不可抗力或第三人之行為致推薦紀錄中斷或錯誤時,應盡力協助更正,但不負其他賠償責任。

第十三條 合約變更

  1. 甲方得修訂本合約,並於生效日前至少十日於加盟商中心公告並以 Email 通知乙方。修訂後之合約,乙方應於加盟商中心重新簽署。
  2. 乙方不同意修訂內容者,得依第十一條第二項終止本合約;乙方於修訂生效後繼續推廣或申請提領者,視為同意修訂內容。
  3. 佣金費率、提領金額、月結日等依本網站設定公告之數值,其調整依第五條第二項及本條辦理。

第十四條 通知

雙方之通知,甲方以乙方加盟申請時登記之 Email 或加盟商中心公告為之;乙方以本網站「聯絡我們」頁面所列方式為之。Email 寄出時即視為送達。乙方變更 Email 應即通知甲方,未通知者,甲方寄至原 Email 即生送達效力。

第十五條 電子簽署

雙方同意依《電子簽章法》,以乙方於本網站勾選同意並輸入姓名之方式簽署本合約,與書面簽名蓋章具有同等效力。甲方保存乙方之簽署時間、IP 位址、簽署之合約版本及內容雜湊值,作為簽署之證明;乙方得隨時於加盟商中心檢視及列印本合約。

第十六條 準據法與管轄

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,雙方應先本誠信原則協商;協商不成時,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
第十七條 其他

  1. 本合約任一條款經認定無效時,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。
  2. 本合約連同本網站之服務條款、會員條款及隱私權政策,構成雙方之完整合意;如有牴觸,以本合約為準。
  3. 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,不得將本合約之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。

第十八條 代收貨款

  1. 乙方於加盟商中心開啟代收後,乙方推薦之客人得選擇將訂單款項支付予乙方。乙方係經甲方授權,以甲方代理人之身分代為受領該訂單之貨款;客人向乙方付款,即生向甲方清償之效力。
  2. 乙方僅得代收經本網站成立、並於加盟商中心列為「待收款」之訂單款項,金額以訂單所載為準。乙方不得加價、另收其他費用、要求客人以其他名目付款,亦不得代收非本網站交易之款項。
  3. 收款方式限於匯款至乙方於本網站登記之收款帳戶,或面交現金;面交時乙方應交付收據予客人。乙方收到款項後,應即於加盟商中心回報「已收款」,並據實填寫收款方式及匯款帳號末五碼;甲方於乙方回報後安排出貨。
  4. 乙方得自代收款項中扣留該訂單依第五條計算之佣金,其餘款項(含運費)為應繳回款。訂單其後退貨或退款者,乙方已扣留之佣金依第五條第四項扣回。
  5. 甲方每週一結算前一週乙方已收款之訂單,開立「代收款繳回單」。乙方應於繳回單開立後 3 日內,將應繳回款全額匯入甲方指定之帳戶,並於加盟商中心上傳匯款憑證,經甲方確認入帳後完成繳回。
  6. 代收款項於繳回前屬甲方所有,乙方應善盡保管責任,不得挪用、質押或與自己之財產混同使用。
  7. 乙方未繳回及待收款之金額合計,不得超過甲方核定之代收額度(預設新臺幣 30,000 元,甲方得個別調整並於加盟商中心顯示)。超過額度或有逾期未繳回者,甲方得暫停乙方之代收功能。
  8. 乙方逾期未繳回者,甲方得自應付乙方之佣金中扣抵,並依法請求返還代收款項及遲延利息;情節重大者,甲方得依第十一條終止本合約。
  9. 客人取消訂單、要求退款或發生款項爭議時,乙方應立即透過加盟商中心或網站客服通知甲方,並依甲方之退款指示辦理;乙方已收取但尚未繳回之款項,應依甲方指示退還客人或繳回甲方。
  10. 乙方應保存代收相關之收據、匯款紀錄等資料至少五年,並配合甲方或主管機關之查核。
  11. 甲方得停止或調整代收功能,並於生效前以 Email 通知乙方;調整前已成立之代收訂單,仍依本條辦理。

立約日期: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10 日(2025/3/10)

依《電子簽章法》,勾選同意並輸入姓名,與書面簽名具有同等效力。系統會記錄簽署時間、IP 與合約版本。